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試行)
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制
為了便民、利民、惠民,全面推行誠信承諾制,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到減證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請更加便捷人性化,獲嘉縣法律援助中心即日起開始試行,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可以不再提供困難證明,只需要對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狀況進行誠信承諾。
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制是指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承諾經(jīng)濟狀況符合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標準,知悉誠信承諾的全部內容,并自愿承擔不實承諾責任,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經(jīng)濟困難狀況的制度。
一、適用范圍
申請人申請訴訟代理、辯護及非訴訟代理、代擬法律文書等形式法律援助時,如實說明經(jīng)濟困難狀況,完整知悉誠信承諾內容,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擔不實承諾后果的,適用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制。
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無需對其經(jīng)濟困難狀況進行說明并承諾,法律援助機構也無需核查:
1、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法》第32條規(guī)定的“不受經(jīng)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法定情形。
2、申請人屬于《法律援助法》第42條規(guī)定的“免予核查經(jīng)濟困難狀況”四類人員。
3、申請人屬于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執(zhí)行作戰(zhàn)、重大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或屬于河南籍軍人軍屬。
二、失信懲戒
核查認定存在承諾不實情況的,作出如下處理:
1、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已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案件已經(jīng)辦結的,無需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2、法律援助機構將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失信行為記入公共信用信息檔案,在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政務共享。
三、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即日起試行。
附件1:法律援助申請人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書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書
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現(xiàn)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人簽署的《法律援助申請人經(jīng)濟困難狀況說明表》內容真實、準確;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河南省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標準。
二、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官網(wǎng)或本地法律援助相關服務大廳公示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接受公眾監(jiān)督。公示期限為30日。
三、本人同意將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查詢、使用。
四、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數(shù)據(jù)信息核查、實地調查、信函調證等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核查受援人經(jīng)濟困難狀況。
五、本人經(jīng)濟狀況說明如有不實,愿意依法承擔失信責任:
1.法律援助機構可作出對申請人不予法律援助或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2.法律援助機構將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失信行為記入公共信用信息檔案,在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政務共享。
3.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受援人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4.構成犯罪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責任。
六、上述承諾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前可以撤回,撤回承諾視為撤回法律援助申請。
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法律援助機構與申請人各執(zhí)一份。)
注:獲嘉縣法律援助中心聯(lián)系電話:0373-4556414。